2020年6月份,某物业管理公司一纸诉状交到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,状告其服务的小区业主汪某拖欠物业管理费,要求被告汪某支付物业服务费3991元、逾期违约金8416.32元,合计12407.32元。 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将该案立案后,分别于8月4日、8月18日、9月28日3次开庭进行公开审理,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3次变更诉讼代理人,双方法庭辩论异常激烈。这种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民事一审判决,经过3次开庭审理,且原告3次变更诉讼代理人,在国内同类型民事审判中并不多见。 庭审结束后,双方还申请了一个月的庭外和解时间,但双方并未达成任何和解,因此,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,对该案进行了判决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原告、被告都可以上诉,因此该案很可能进入二审阶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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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业主交物业管理费,真的是天经地义的吗?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合同是否有效?都在本次诉讼中体现得淋漓尽致。一般的业主,拿到物业公司的起诉状,都会被异常高额的违约金吓到,而主动与物业公司和解。但这位业主不同,与物业公司较真了。根据判决书内容,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讼请求包括前一期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债权,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,遭遇盗窃和屋顶漏水,物业都没有尽到管理责任,且2018年,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将该物业公司解聘,且物业公司也张贴告示同意解聘,不存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服务合同关系。
相对于12000余元的诉讼请求,业主汪某实际仅需支付1710元,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胜利,随着二审开庭,审判结果可能还会有所变动,但这一审判结果,已经意味着物业公司不能只收费、不服务了。物业公司如果真心为业主服务,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毕竟是少数,物业公司不好好服务,凭什么让业主积极主动交物业费呢?物业公司应该把精力放在服务上,而不能用这种诉讼来“震慑”其他业主,实现自己躺着赚钱的目的。 (免责声明:文中皆为化名,文章不构成投资、生产、司法建议,如侵犯您的权利,请作者处理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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